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青年歌唱家学术委员会 (YOUNG SINGERS ACADEMIC BOARD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 (简称“青年歌唱家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青年一代乃至全球的优秀华人青年歌唱家、教育一线骨干精英,声乐艺术指导、艺术嗓音专家,音乐活动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牟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继承和弘扬中国民族文化,繁荣和发展中国声乐艺术事业。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努力提高我国的声乐艺术水平,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艺。坚持“团结、民主、开拓、奉献、科学、求实”的原则,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青年歌唱家学术委员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与秘书处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青年歌唱家学术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国内及国际声乐展演活动,声乐教学经验等学术交流,声乐作品创作、演出、交流,声乐人才选拔、评奖,编辑出版相关刊物,联系和团结两岸三地及海外华人声乐艺术家,繁荣和发展中华文化。
(一)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我国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两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议记录;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委员(或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或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
(四)向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会议记录;
(五)决定委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常委会会选举产生,对常委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顾问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顾问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提案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关;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3年。主任、副主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议(或常委会议);
(二)检查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艺术交流活动。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证件制作费及网络宣传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委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与旅游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与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需常委会及委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青年歌唱家学术委员会所有。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与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